113年度司促字第20802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壹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玖元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①新臺幣伍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伍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之利息,③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