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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0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
債  權  人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民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資料釋明債權人與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何以債權人得為本件之請求?(依狀附資料,報價單、發票買受人、電子轉帳付款人皆為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㈡提出資料釋明本件系爭承攬工作未完成全部之事實。
    ㈢提出債務人民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