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83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民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資料釋明債權人與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有何關聯?何以債權人得為
本件之請求?(依狀附資料,報價單、發票買受人、電子轉帳付款人皆為中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㈢提出債務人民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