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1號
代 理 人 莊凱婷
李靜瑜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李豪傑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李豪庭即李長開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攤販李長開即李長開之遺產範圍
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攤販李長開即李長開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攤販李長開即李長開之遺產範圍內於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