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010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AHMAD SULTONIK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應賠償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
民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查
本件聲請狀所載係依
買賣契約所生消費
借貸關係,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2年10月10日起算利息,
惟依狀附借款契約及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載約定清償期為112年10月10日,
是以借款期限利息應自清償期
翌日即112年10月11日起算,是債權人就本件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六、債務人未於
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