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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0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羅雅涵 


債  務  人  陳秀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壹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秀瓊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萬元,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18日起至113年6月18日止,並簽訂放款借據為據,利息按年利率1.845%機動計算(即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45%+加碼1%=1.845%,詳放款借據第三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詳放款借據第五條)。
    ㈡債務人自113年4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催告仍未清償,依雙方約定(詳借據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尚積欠原告本金10,153元,及利息、違約金等。三、為此檢附相關資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0條規定,懇請貴院迅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份、小額貸款全部查詢單1份、中華郵政儲金利率表1份、臺灣銀行函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