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015號
周純慧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翰汶前就讀明德高中時,邀同債務人周純慧為連帶
保證人向
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2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0,82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
詎債務人周翰汶自民國112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7,46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
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周純慧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1.放出查詢單乙份。2.放款借據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