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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0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04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張文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文賢於民國96年6月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0055元整。   
    (二)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9月1日前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五。(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45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005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帳務資料。三、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10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55元
張文賢

自民國113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