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66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零陸拾柒元,及其中
⑴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日起,⑵新臺幣陸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日起,均至清償日止,皆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