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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環宇興金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環宇興金屬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