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199號
代 理 人 戴安妤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肆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玖佰元之
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