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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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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2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08號
債  權  人  鑫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君蓉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烏日町美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金額0000000元及訴訟標的0000000元及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金額0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517605+555908+105000=0000000不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