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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3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0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吳宇宗 

            錢昕喆 


一、債務人吳宇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捌仟捌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吳宇宗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錢昕喆負清償之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