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4號
債 權 人 總億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卓盛農產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人 陣榮昌
一、㈠
債務人卓盛農產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
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陣榮昌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前二項債務人中任一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就其清償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