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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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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3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27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郭建宏、郭庭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郭庭霖連帶給付?如是,並請具狀更正之。如否,則請具狀撤回對債務人郭庭霖之請求。
    ㈢請於事實及理由載明本件連帶保證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