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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3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39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樺揚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正第三人於債務人公司就職及每月薪資之釋明資料,並確認請求金額是否依比例移轉命令之比例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