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422號
債 務 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 務 人 A02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 務 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債務人A02、A03
A04 (真實姓名、年籍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㈠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蔡昀穎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貳佰貳拾參元。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蔡昀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