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45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浚宇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3年8月1日寄存送達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於同年8月11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