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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4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8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施景川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景川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大里區和平街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籍設於臺中市大里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是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反首揭規定,其聲請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