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51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捌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向
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
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5185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3334元,共計新臺幣28519元整。經
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