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583號
代 理 人 張義育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貳仟零陸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至第九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