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提出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之居留證影本。
㈢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在台
居所,並逕覆本院。
㈣請於請求事項表明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
違約金金額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