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67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NUR VITRIANINGRUM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查債務人居留狀況為離臺,此有內政部移民署民國113年8月15日移署資字第1130097577號函
暨在臺居留資料在卷
可稽,是對其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惟督促程序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則依首開條文規定,本件債權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