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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689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6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成茗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游彥成、郭汝餘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確認 本件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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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