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
代 理 人 林坤煌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楊忠源即楊吉松之
繼承人、柯慈堉即楊吉松之
繼承人、柯裕珅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克仁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玲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楊吉松之除戶
戶籍謄本正本、
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狀載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份〞是否漏載?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