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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7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05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林坤煌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忠源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柯慈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柯裕珅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克仁即楊吉松之繼承人、楊玲綉即楊吉松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楊吉松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繼承系統表
    ㈡確認狀載請求標的及數量欄中〝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元部份〞是否漏載?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8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