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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5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江仲璵 
債  務  人  陳吟鎔 


一、㈠債務人陳吟鎔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獨資商號雖經商業登記,然於法律上並無獨立人格,其行為仍應歸屬於其負責人,故商號簽訂契約時於當事人欄位蓋章,實際上如由商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者,因該商號及負責人為一權利主體,應由負責人就契約負責。本件係由陳吟鎔以陳家莊負責人之名義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與債權人簽訂借據,依財政部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結果之記載,陳家莊現今負責人為顏玉婷,依前開說明,積欠之借款應歸由訂定契約時之負責人陳吟鎔負清償責任,故債權人向陳家莊請求之部分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