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765號
一、債務人王竣毅於繼承被
繼承人王意勝即王志銘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梁予瑄即梁瑋婷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肆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零陸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債務人王竣毅於繼承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梁予瑄即梁瑋婷向債權人連帶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