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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18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84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歐昭廷 
債  務  人  顏鳳妏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陸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三點三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柒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㈣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