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8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小琪
債 務 人 楊雅雯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當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陸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三十ㄧ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