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199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禾邑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暨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或「113年6月底」?若為「113年6月底」,並請陳報確定日期及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