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2號
債 權 人 潤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嘉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肆拾參萬陸仟零玖拾壹元是否有誤?與狀附三張統一發票總額新臺幣伍拾萬陸仟零玖拾壹元不符。
㈡補正民國112年5至8月陸續委託債權人加工製造長方形上座組合及紀念幣長方形底座組合之每筆金額及總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