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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賴昱銓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狀列債務人公司之董事長賴昱銓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程序中,其代理權即有所欠缺,是債權人應改列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46,3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658,646元」不相符。);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權人賴昱銓代墊費用新臺幣1,658,646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