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賴昱銓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監察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
聲請狀列債務人公司之董事長賴昱銓為其
法定代理人,於
本件程序中,其
代理權即有所欠缺,是債權人應改列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46,3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658,646元」不相符。);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權人賴昱銓代墊費用新臺幣1,658,646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