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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07號
債  權  人  賴昱銓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狀內並未載明正確之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務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耀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監察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狀列債務人公司之董事長賴昱銓為其法定代理人,於本件程序中,其代理權即有所欠缺,是債權人應改列公司之監察人為本件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㈡詳細敘明本件完整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代墊費用為「新臺幣146,35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金額「新臺幣1,658,646元」不相符。);並陳報正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㈣提出債權人賴昱銓代墊費用新臺幣1,658,646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收據影本、發票影本)。」,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8月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