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呂冠毅 

債權聲請債務人賴彥婷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458,675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及匯款紀錄為證,尚不足釋明本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2月2日具狀提出Line對話記錄截圖,補正內容未能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呂冠毅借款,而僅釋明係對蔣佩芸。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