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21號
債 權 人 呂冠毅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賴彥婷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458,675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
經查,債權人聲請時僅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
記錄及匯款紀錄為證,尚不足釋明
本件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相關釋明資料,債權人雖於民國113年2月2日具狀提出Line對話記錄截圖,
惟補正內容未能釋明債務人向債權人呂冠毅借款,而僅釋明係對蔣佩芸。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