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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311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曾勝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證一),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二、緣相對人於000年00月間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2年08月11日核貸信用貸款30萬元整,扣除手續費9,000元後,撥付291,000元整予債務人,雙方並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係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10.47%機動調整計算。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二十條第一款)。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十六條第三款)。三、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實已詳盡舉證之責。四、前開借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2年11月11日止,債務人仍未依約按期還款,誠屬是,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五、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五百一十條、第二十條等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金管會函文線上成立契約信用貸款約定書申保人借款資料查詢放款往來明細查詢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223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3130元
曾勝偉
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
至民國112年12月11日止
年息12.05%
001
新臺幣
293130元
曾勝偉
自民國112年12月12日止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4.46%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12.0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