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44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淵明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
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請求之標的及數量一、
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122,903元整,暨其中新臺幣117,452元自民國101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1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二、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事實及理由㈠相對人陳淵明應給付聲請人共新臺幣122,903元整,及其中新臺幣117,452元自民國101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
遲延利息,及自民國101年0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款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㈡上查相對人自請領
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22,903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
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上開約定,
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