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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6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63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鎮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即借款人陳鎮革於民國(以下同)92年1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現金卡額度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整。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繳款方式、遲延利息等詳如申請書所載
    (二)債務人已違約積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92,595元,自民國99年7月2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依申請書條款之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即應償還,經催討均無效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現金卡申請書影本。2:帳務資料。3:金管會函(元
          大銀行合併大眾銀行)。 4.桃園地院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