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73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周郁玲
一、㈠
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學文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
償新臺幣捌萬陸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捌仟參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學文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零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廖學文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