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2889號
債 權 人 陳彥豪
債 務 人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一、
債務人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
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查
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AF0000000號支票主張債務人徐弘豐為支票之
背書人,請求背書人與發票人依票據文義負
連帶給付票款50萬元之責,
惟觀票號AF0000000號支票背面之簽名無法辨識為何人所書寫,支票背面未有「徐弘豐」之簽名、蓋章,債權人對債務人徐弘豐票款50萬元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