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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2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299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蔡嘉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借款人即債務人蔡嘉真於民國(以下同)110年6月21日與聲請人簽訂放款借據(勞工紓困貸款專用),借款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借款期間3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0.845%)加1%機動計息。聲請人於110年6月22日將款項撥入借款人之存款帳戶。依放款借據第2條約定,借款人應於撥款後前6個月之寬限期按月繳息,第7個月起分30期平均攤還本息。借款人自113年2月22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今尚欠本金16,541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經催討無果。依放款借據約定7條第1款之規定,借款人不依約攤還本金時,聲請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告,得將本筆債務全部到期,追討全部本息。聲請人已發函限期清償,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上述約定條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二)為此狀請 鈞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款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