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唐頌苓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時調查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共新臺幣15,000元,債權人通知債務人還款,然債務人都不回應,
爰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
經查,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有積欠借款之情事,
惟依狀附Line對話截圖所示,無法辨明對話對象確為債務人唐頌苓,尚
難認足以釋明本件之請求,經本院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㈡提出Line截圖「唐」債務人「唐頌苓」之釋明資料。㈢請提出債務人「唐頌苓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5樓」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請陳報轉帳交易明細第57項匯入2萬元部分是何人所轉入?是否係債務人清償借款。」,惟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無法確認Line之對象,且支付命令亦不進行
勘驗程序,光碟內容無足採認。
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未能盡其聲請支付命令所應為之釋明責任,釋明不足,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