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1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9號
債  權  人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毛詩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督促程序,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且狀附合議終止協議書債務人居所地為臺北市士林區,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