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129號
債 權 人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毛詩茜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規定,
按督促程序,如應依
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本件債務人原位於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之
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於臺中市霧峰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
記錄資料查詢結果
可憑,顯屬應依公示送達為之;且狀附合議終止協議書債務人
居所地為臺北市士林區,
非本院管轄,是否仍繳納費用請自行斟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