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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130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30號 債 權 人 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永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具狀列聯嘉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為 本件債權人之法定 代理人。 ㈢陳報請求金額4,697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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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