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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3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宋文凱 




            林汶珊 





一、㈠債務人宋文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伍
      拾柒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宋文凱、林汶珊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伍佰陸拾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