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6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張淮雅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
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
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
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狀內並未載明債務人張淮雅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
年籍資料,又未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
法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㈠債務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㈡陳報債務人之實際
住居所為何?㈢補正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㈣補正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如借據、
本票、轉帳收據影本)。㈤補正LINE截圖為債務人之相關釋明文件資料,此項通知已於同月20日以寄存送達之方式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