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421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劉采榆即劉念蘋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七一計算之
違約金,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二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