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翌卿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翌卿發支付命令,
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依
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