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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47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權聲請債務人陳翌卿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國外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翌卿發支付命令,經查,本件債務人於民國102年3月7日為遷出國外登記,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