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584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月)採固定金額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
違約金,並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10年06月27日以網路申請方式向
聲請人辦理借用信用貸款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整,約定借款期限三年,自實際撥款日110年07月01日起至113年06月30日止,以一個月為一期,共分三十六期,前六期按月付息不還本,自第七期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完畢,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再加年息利率1%(目前合計為年息利率2.095%)機動計算,延遲履行時,自應繳款日之
翌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每期再以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並以三期為限,此均立有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之書面為證。(二)
嗣查債務人尚欠本金新臺幣13790元整,且自113年03月02日起即未依約分期清償本金,依信用貸款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
聲請人無須以書面方式催告且並已將
本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已喪失其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全數債務,茲為免判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個人金融信用貸款契約書、繳息明細影本各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