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3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李宗益
債 務 人 王翔立
蔡秋玲
一、㈠
債務人王翔立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貳萬零壹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期(月)新臺幣壹仟元之
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如對債務人王翔立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秋玲負清償債務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