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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23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資嘉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支票背書人張資嘉「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是否有誤?(因前開二張支票未經提示(亦未遵期提示),無從據此二張支票對支票背書人張資嘉主張背書人責任,即不得請求債務人張資嘉與聯立鑫公司連帶給付。)
    ㈡確認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04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二張支票之發票日分別為113年5月29日、5月30日,且未經提示。)。
    ㈢關於新臺幣壹佰萬元無從對支票背書人張資嘉主張背書人責任部分,如仍欲對其請求給付,應敘明其他得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是否有誤?區分不同原因事實及依據分項列明請求標得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