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資嘉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與支票
背書人張資嘉「
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是否有誤?(因前開二張支票未經提示(亦未遵期提示),無從據此二張支票對支票背書人張資嘉主張背書人責任,即不得請求債務人張資嘉與聯立鑫公司連帶給付。)
㈡確認新臺幣壹佰萬元(即票號DA0000000、DA0000000支票二張部分)之利息起算日為「113年04月30日」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二張支票之
發票日分別為113年5月29日、5月30日,且未經提示。)。
㈢關於新臺幣壹佰萬元無從對支票背書人張資嘉主張背書人責任部分,如仍欲對其請求給付,應敘明其他得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㈣確認請求標的之聲明是否有誤?區分不同原因事實及依據分項列明請求標得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