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23698號
債 權 人 賴宜汛
上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聯立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資嘉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若當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亦應予以駁回。 二、
經查,
本件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提出釋明資料,釋明不足,且債權人本件請求標的業經債權人另行向本院提出聲請,已經本院分別以113年度司促字第26027號支付命令,及113年度司票字第7721號
本票裁定准許所請在案,經本院調卷核實
無訛,是債權人所請求事項,亦已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債權人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